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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属交通意外 交强险仍应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6/25 23:32:16  点击:1855

本报讯 (记者 陈保发 通讯员 田甜) 眼看一辆三轮摩托车即将翻车,奉节男子杨某不顾危险冲上前,帮助司机欲阻止车祸发生,结果不幸被三轮摩托碾压身亡。昨天,记者从奉节县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于近日判由车主赔偿杨某家属15万余元,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合同赔偿11万元。

据悉,去年2月3日,奉节男子宋某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牌照为渝FQQ191)。之后,宋某在某保险公司奉节支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去年9月14日11:14,宋某无证驾驶这辆三轮摩托去拉货。当车行驶到奉节县康乐镇雪花村3组路段时,由于宋某车技不过关、且对道路通行条件估计不足,致使摩托车向公路一侧坡坎下倾斜。这时,路过此地的杨某见状,赶忙前去帮助宋某阻止该车倾斜。在用手拉住车货厢过程中,因该车在行驶中惯性的作用,将杨某带跌至坎下,并被该车碾压致死。同年9月30日,奉节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的死亡后果与宋某的违法行为无因果关系,本事故应为交通意外事故。

经查,杨某生前户口是农村居民,但杨某于2009年2月12日在奉节县康乐镇租房居住,靠打工为生,有租房合同和社区居委会证明,可认定杨某生前在城镇打工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付。

奉节县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发生危险即将翻坠过程中,行人杨某前去抢险施救而死亡,本案按规定属交通事故。而杨某救险身亡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值得弘扬的一种民族精神。杨某死亡的事实,是由于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和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造成的。因此,宋某存在过错,应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某保险公司奉节支公司则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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