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翻入河中却无法施救,车辆所有人与保险公司起纠纷。近日,我市法院审理了此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09年6月9日,六安市龙利物流公司为其购置的解放牌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为300000元,且不计免赔。2010年4月28日,龙利物流公司的驾驶员王某在驾驶该车的过程中不慎将车辆侧翻于路旁的河水中,驾驶员王某死亡。事故经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处理,六安市永泰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施救,经原告与被告多方努力,终因本市没有具备水下施救条件的公司和人员,导致至今无法打捞该车。龙利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经一审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0万元。该被保险车辆于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倾覆于河中,事故发生后,六安市永泰施救公司到达事故现场,经勘验,现场不具备施救条件,车辆无法施救,且配合车主联系多家船队和私人船只协商打捞方案均未果。事故车辆至今尚未捞出。此种情况下,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对其投保车辆的损失进行理赔,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理赔金额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计算。扣除车辆折旧等费用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应向安徽省六安市龙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给付274556元。(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