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增长及现代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单位和家庭购置的车辆数及新增驾驶人员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猛增。目前国家实行了车辆强制保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者的一部分损失。但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法院判决生效需经过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伤残鉴定、法院诉讼等一系列程序,耗费时间短则数月,长则一年以上。有很多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后,往往因为无钱及时救治,且侵权人也无力或不愿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而导致受害者伤情加重甚至死亡的结果发生。即使有些受害人向法院就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款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法院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也仅是在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内为受害人先予执行医疗费用10000元。而很多的受害人可能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非常严重的伤害,如颅脑部受伤、身体截肢、脾脏切除等,这些较为严重的伤害在医院所花费的手术费用、重症监护费用等往往达到数十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先予执行的医疗费用10000元则如同杯水车薪,根本解决不了受害者的燃眉之急,而最终延误了受害者救治的最佳时机,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笔者认为,法院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受害者的伤情程度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先予执行措施,而不是仅在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范围内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理由是:
首先,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由于行为人(侵权人)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无疑可以认定为赔偿义务人,因此,法院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执行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款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均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执行除医疗费限额以外的其他费用,这就要求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先予执行申请后,应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当事人的伤情等进行必要的审查。笔者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以上,且受害者的伤情明显构成八级以上伤残(如造成植物人、截肢、双目失明等)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执行,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以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待判决结果产生后再行结算。如此,既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司法理念,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作者:曾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