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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首起"雇员忠诚险"案判决:员工挪用公款保险赔183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7/2 10:43:46  点击:3149
 

东南网-海峡导报72讯(记者 陈捷 陈洋钦 实习生 林宏达 通讯员 思法/文刘奎宁/图) 银行员工挪用公款,保险公司要赔偿183万元,因为该银行投保了“雇员忠诚险”。

近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针对福建省首起“雇员忠诚险”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专家说,“员工忠诚”也能投保,而且保险合同具法律效力。据了解,“雇员忠诚险”在西方早已流行数十年,系保险公司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拍案

挪用银行资金183万成坏账

2007920,厦门一家银行盘点查账时发现,9月份应入账的公路规费1832684元不知所终!

而现金对账明细表、银企对账单均表明,该银行驻点公路稽征所代征公路规费的莲前支行柜员曾某,于20078302007920分九笔挪用该资金,至今尚未归还。铁证如山,曾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早在20056月,曾某就开始挪用银行资金,借贷给亲戚使用至今。

但是,如此巨额挪用为何两年后才曝光?原来曾某在担任银行莲前支行柜员期间,被派驻到一家基层稽征所,提供上门收款服务,利用该职务便利,曾某采取了延迟入账时间的手段,并不断循环以后挪用的款项归还前次挪用的款项,一直将其擅自挪用造成的资金空当掩盖得严严实实。

纸终究包不住火,2007921案发后,曾某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向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自首。直至20086月被判刑8年入狱,曾某仍无法归还该款项。

1832684元,成了银行的坏账。

焦点

“忠诚保单”该不该兑现?

发现资金被挪用后,银行很庆幸自己投保了“雇员忠诚险”。

据了解,2007320,保险公司向银行发出一份保险建议书,建议银行投保因雇员不忠诚而造成的损失,随后银行接受建议,双方于2007428签订了“雇员忠诚保险”合同。

保险条款中约定,在银行提交的各营业网点、各ATM机及上门收款点清单范围内,雇员发生携款潜逃、贪污、职务侵占、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等不忠诚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期限自200751零时至200843024止。

因为有这样一份保单,所以银行认为,员工不忠造成的坏账该由保险公司买单。

200878,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财产保险出险通知书及索赔申请书等相关资料,要求保险公司依法予以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该事故不属于“雇员忠诚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交纳了保险费,但在事故发生后却遭拒赔,银行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险公司也列出了拒赔的三大理由。首先,银行雇员曾某犯下的是“挪用资金罪”,并非保险条款规定的“携款潜逃、贪污和职务侵占”,其行为性质与保险条款的约定不符。其次,本案事故地点是一家基层稽征所,并非保险合同约定清单所列的“稽征处”。第三,曾某在保险期间内挪用的资金只是填补之前的资金空当,并没对银行造成损失;而早在20056月,曾某就挪用银行资金借贷他人,借钱的时间才是银行产生损失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

但是,银行认为,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的陈述是对雇员不忠诚行为的描述,并非对刑法罪名的描述,例如刑法中也没有“携款潜逃罪”这样的罪名;而关于不忠诚行为,在保险学会的理解中包含了挪用等行为。而且,银行还认为,案发前银行并未发现曾某的不忠诚行为,2007920案发时才造成损失,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范围。

法官说法

雇员不忠诚保险应赔偿

主审法官认为,参照中国保险学会的定义,雇员的侵占和挪用等不诚实的行为均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雇员忠诚保险责任范围,本案合同中列举的保险责任,是指雇员的不忠诚行为,而不是雇员所犯刑罚的罪名。

而承保地点范围的问题,鉴于事故地点 “稽征所”隶属于“稽征处”,且在同一地点办公,应认定“稽征所”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上门收款地点清单”范围内。

最后,由于曾某在2005年起至案发时的不法行为是连续性,且查实其自20078302007920分九笔挪用资金不能归还,故明确: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在保险期间内。

因此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扣除免赔金额后,保险公司应依约支付保险金1832684元。随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员工忠诚为何能投保?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雇员忠诚也能投保,这种保证保险是以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或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为承保对象的一种保险。本案所涉及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它是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的担保业务,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属于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保证保险的最大特点在于: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由于保证保险承保的也是信用,因此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才能代替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与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金融机构,不论在保险业务的代理上,还是在银行的主营业务中,都存在合作的空间。银行要利用这一契机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对保证保险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合理条款予以补充、修改和变更。一旦涉诉,要善于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法规依据加以充分运用,以最大限度保护银行债权,实现保证保险业务合作之初衷。

业界热议

“忠诚险”能否保住员工忠诚?

记者了解到,“雇员忠诚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在西方该保险早已流行了数十年,在欧美几乎每家公司都会为自己关键职位的员工投保。

那么,雇员忠诚险能不能为企业带来员工的忠诚?对此,不少企业负责人认为,忠诚险难保员工“忠心”。

厦门一家国有企业部门经理陈先生也不赞同企业为员工投保雇员忠诚险。他说,这明显显示出企业对员工的不信任,还不如多为员工投几份人身保险。企业如果想得到员工的忠心,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做好员工成长规划、提供更多的保障和福利,而不仅仅是用一份保险来拴住员工。

在记者随机采访中,几乎所有的企业员工都表示:“忠诚险难买员工忠诚。”一位国企员工说,这是对员工不信任的一种社会表现。换句话说,对于在这种环境下工作的员工来说,往往会对其心理造成阴影。

一位私企老板也担心,企业投保雇员忠诚险表明了对雇员不信任,甚至让人感到将员工当做内奸来防范,这将会使员工的积极性受到很大的打击。如此一来,一旦发生外因的推动作用,发生不忠诚的行为也是难以避免的。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说,正如交强险不能确保不出交通事故一样,忠诚险也难保员工忠诚。

议见·立场

善待员工比忠诚险更管用

频繁跳槽、出卖公司情报、收受回扣、损公肥私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企业为了保证员工的忠诚和减少优秀人才的流失,真可谓费尽了心思。但是投保,未必能够换来忠心耿耿的员工。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正如交强险不能确保不出交通事故一样,忠诚险也难保员工忠诚。不过,它能降低企业的风险。

如果企业欲建立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光靠保险肯定行不通。善待员工,管好员工,比忠诚险更管用。

一方面,忠诚险赔付的责任难以明确,操作起来有难度,容易出现扯皮现象,如果员工跳槽,往往会和新用人单位私下“串通”,客观上造成理赔取证困难。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将员工不够忠诚造成的损失转移到保险公司,但实际上,这只会拉大企业与员工的距离。因此,企业要想让员工保持忠诚,只有增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沟通,才能建立员工对企业的热爱,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忠诚。另外,合理的薪水和个人发展空间,也有利于保持员工对企业的热爱与忠诚。(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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