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伤残,保险公司却以张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然而,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却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2009年11月 2 日中午,张某无证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梅城客天下大门前路段时,与朱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朱某10级伤残,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与张某负同等责任。
朱某出院后,获悉张某的车辆在梅城一家保险公司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便多次找到张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保险公司却以张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朱某遂将张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梅江区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此案争论的一大焦点。朱某认为,张某的车辆投了交强险,并在有效期内发生事故,导致其受伤,因而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她的损失。保险公司则辩称,虽然张某投保了交强险,但由于他无证驾驶,公司不予赔偿。
梅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过失赔付责任。依据该规定,只要发生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保险公司即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予以赔付。在该规定中,并未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依据法理,除受害人故意的情形外,任何非归咎于受害人自身的事由,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根据。因此,即使张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仍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梅江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朱某损失共计66764.9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何碧帆 张孟棋 陈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