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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有哪些程序?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7/12 0:21:18  点击:1830

  [典型案例]行人张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被侵害健康权为由,到事故发生地法院对肇事司机李某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当中,司机李某对张某被评为九级伤残的法医鉴定不认同,理由是该鉴定是张某经交警机关委托进行的,委托前及鉴定当中交警机关及鉴定机构都没有通知肇事方,认为程序不合法。

  对此,法庭以李某该主张无法律依据及没有依法在诉讼举证期内申请重新鉴定为由,不考虑其抗辩意见,仍采信张某的法医鉴定证据,判决被告李某依九级伤残结论给予相应的赔偿。宣判后,李某不服,又以张某的法医鉴定是在法院立案前单方做出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诉一审判决。那么像伤者张某这样的交通事故评残鉴定,到底应该如何选择鉴定机构,鉴定的程序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律师解析]对此,大连市办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栗忠明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解析如下: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其相关问题的鉴定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定残等级的高低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赔偿金额的多少。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法定、标准法定,所以有人说鉴定结论就是金钱是有一定道理的。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当中,伤者怎样选择法医鉴定机构呢?

  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栗律师指出,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针对目前我市交通事故法医评残鉴定案件数量多、周期长,以及鉴定机构有可选择性的特点,建议相关当事人,鉴定前应当充分了解鉴定的程序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代理下,选择有利的鉴定途径和鉴定机构,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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