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夏 黄炳友)2011年7月12日,广西藤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车辆燃烧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84800元给原告胡本贤。
2010年4月29日,胡本贤购买了一辆价值184800元福特小轿车,并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等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2010年11月25日凌晨3时许,胡本贤停放在藤县某酒店附近的小轿车因不明原因起火而烧毁。藤县公安消防大队于同年12月23日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轿车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和自燃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人为放火的可能。后胡本贤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胡本贤的车辆属不明原因起火而烧毁,不愿意赔偿。此后,原告胡本贤曾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均被其以同一理由拒赔,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84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胡本贤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公安消防大队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提出了明确的两种可能的火灾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此两种明确的可能火灾原因,就应理解为不属于不明原因的火灾。对被告理解该车辆出险原因为属于不明原因的火灾而拒赔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因火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