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株洲讯(记者 李春璞)购买保险当日发生事故,保单次日零时生效,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赔付责任?日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中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2009年12月3日18时,郭某驾驶机动车在株洲市建设北路与先锋路交会处,将过马路的扶某等三名行人撞伤,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郭某预付。经株洲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肇事车辆交强险保单生成时间为2009年12月3日12时57分,此时投保人与保险人间的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保险公司依惯例在提供的保单上注明保险时间自2009年12月4日零时起,有意免除保险公司自保险合同成立至次日零时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法院认为不能免除该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强制保险理赔责任。
三名伤者的医疗、护理等费用合计为24375.71元。法院判决,对于三名伤者发生的费用,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事故赔偿限额内承担医疗费1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护理费、交通费5300元,合计15300元。在保险公司承担后,郭某应承担费用9075.71元。
判决后,该保险公司不服,向株洲市中院提出上诉。株洲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稿源:长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