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同时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限额时,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精神损害,那么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序位应如何界定?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此种情况,确定赔偿顺序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最大化。
精神抚慰金谁赔偿
双方有争议
2008年3月15日,杨某驾驶公司的小客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刘某经医治无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门不能确认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刘某的三个子女与杨某及其公司也协商不成,杨某和公司被告上了法庭,由于涉及保险,审理中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法院一审查明,杨某所在公司在同一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限额为12万元的交强险和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险,但约定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费不为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杨某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避让行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违反《道法》的情况下,杨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规定与杨某所在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约定,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该案核定的赔偿损失共计为13万余元,扣除杨某及其公司和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共2.7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家属11.1万余元,杨某及其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及其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再审申请,认为判决的3万元也应在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约定的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责任限额内,而保险公司辩称,加上这3万元,已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成都中院随后决定再审并提审该案,最终法官提出和解方案,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并最终握手言和。
精神抚慰金
可选择在交强险中赔付
同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当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时,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精神损害,那么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序位应如何界定?昨日,记者采访了成都中院的办案法官,他表示,当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赔付损失时,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可最大限度实现商业险的补偿功能,进而投保人可实现赔付利益的最大化。本案中,应当赔偿的费用总计为16万余元,而杨某所在公司还另行购买了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故所有损失也在22万元总限额范围内。商业险在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合同免赔事项的前提下,可对交强险进行补充赔付,而被保险人之所以选择购买商业险,也是希望最大程度转移自己的风险。因此,应允许被保险人选择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先行赔付精神损害。
王鑫 邱寒 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