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47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961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80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17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95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313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734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013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192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三车连环相撞 保险如何赔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1 22:15:49  点击:3072

  没有责任的车为何也要赔钱

  律师:无责赔付不需要私人掏腰包,而是保险公司赔钱

  三车连环追尾,责任方为最后一辆车。但第一次追尾事故的无责任方却遭遇索赔尴尬,“前面的车被撞了不说,没有责任还要赔偿。”

  上周五,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保险公司拒赔案件时,就涉及到这个尴尬,最后法院通过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三车连环追尾

  姜先生是一名从事销售的公司职员。

  姜先生称,今年3月3日,他驾驶渝A473××的车辆通过渝中区一隧道口时,被后面一辆渝A9V3××的轿车追尾。在巨大的惯性推动下,他的车又撞上了前方的渝BT76××出租车,造成三车连环追尾事故。

  交巡警现场勘查后,认定最后一辆车的司机李先生负全责,前面两辆被追尾的车均无责。

  连续两次撞击,姜先生的右腿软组织受伤、筋骨拉伤,在大坪第三军医院门诊部接受治疗。

  第二辆车起诉

  由于三辆车都买了交强险,车损的保险金额在很短时间就赔付了下来,但姜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无人买单。不得已之下,他将李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00余元。

  法庭上,最后一辆车的李先生表示,他虽然被划定负全责,但他买了交强险,而且赔偿金额只有几千元,远远没有超过交强险赔付金额,理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他们是不愿意单方赔付,这个关系到交强险中的“无责赔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由第一辆无责任的出租车和他们一起赔偿。虽然钱不多,但这是法律规定的,他们必须遵循这个原则。

  尴尬的交强险

  交强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保险公司称,根据上述条款,姜先生受伤的医疗费用要由出租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据此,提出要追加出租车为被告。

  休庭后,法官主持调解,确定姜先生的损失为1700元,李先生主动承担10%,其余由保险公司买单。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陶虹旭 于希

  2008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山东即墨市市民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沿烟青路快速行驶,因刹车不及时撞到了前面顺向行驶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杨某与乘坐人国某受伤,两辆摩托车也被撞坏。经调查后,付某负全责。

  付某把杨某与杨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4.1万余元。即墨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付某12.2万元。

  青岛中院于2010年1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限制“无责赔付”范围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何桐雨称,“无责赔付”从文字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二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论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都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了各个车辆的损失时,任何一辆车的损失都可以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无责赔付”是从人道主义、保护生命的角度出发而设定,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无辜的车主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现实中,无责方既被撞了,还要赔偿,往往喊冤。何桐雨称,无责赔付中,并不是需要无责方掏腰包,而是无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只是需要无责方提供驾驶者、行驶证等相关证件,配合受害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无责方的法定义务。

  何桐雨称,交强险无责赔付的缺陷一是增加保险公司成本,二是让无责方在法律上为肇事方担责。为此,考虑到交强险的设置功能和目的,建议对无责赔付范围进行限制,其赔偿仅限制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取消现有的无责方承担对方400元财产损失的规定,以真正体现交强险以人为本、保障生命的立法精神,避免法律价值失位和权力义务失衡。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新车未办理号牌 法院判保险公司全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