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架满载的津巴布韦货机刚起飞时就在浦东国际机场上空坠落,全部货物毁于一旦。垫付了巨额运输费用的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将货物代理商告上法庭,索要包机费和操作费。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向中外运支付包机费283万元、操作费41706元。
成立于2003年的天行健是一家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具有一级货运代理资质。为了更好的发展国际航空货运业务,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找到了在此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的中外运,打算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008年2月25日,天行健上海分公司与中外运签订一份《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代理协议》,约定,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委托中外运办理航空货物国际进口和出口运输;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提供货源,并将货物全部交中外运发运;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报关、制单等工作,中外运负责其货物的机场打板交接事宜。
2009年11月,中外运与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又签订一份《包机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中外运将同月26日去德国的一架SZW津巴布韦包机转包给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包机费为283万元,并收取相应的打板操作费和上货航地面费用。
之后,中外运向航空公司先行垫付了包机费用。孰料,最终定在同月28日起飞的航班因事故于起飞时在浦东国际机场上空坠落,火势非常凶猛导致机上货物都被烧毁。
事后,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得到了航空公司的理赔答复,由航空公司对空运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当中外运向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索要包机费、操作费时却遭到了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的拒绝。为此,中外运将天行健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诉至浦东新区法院。
法庭上,中外运诉称,其已全面履行了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受委托事务,并已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给被告。
两被告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民事代理合同关系,乃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并未完全履行包机运输的协议。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在合同中仅负责货物的打板交接及货上飞机的过程,对此后货物的运输行为原告并无履行义务,也不承担相应责任,原被告之间系民事代理关系;原告完成了打板义务货上飞机,并为被告垫付了运费,原告已经完成了货运代理合同的义务;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该案主审法官孙黎】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特征来判断;所谓货物运输合同系指承运人完成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即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特征为组织整程运输,对整程运输负责。
而在货运代理合同中货运代理人的主要义务为托运人安排运输,将货物交付实际承运人,当货交承运人之后,货运代理人即完成了货运代理人义务,并不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包机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内容为原告将包机转包给被告,货源由被告组织,货站打板交接事宜由原告负责。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都符合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原、被告之间系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