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讯 丁某向戴某借车开,撞伤了正过马路的邓女士。邓女士将两人双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万余元。近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由于车辆没有续保交强险,由肇事者丁某赔偿9.2万余元,戴某则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6月29日凌晨,在金寨路与望江路口,丁某驾车将正过马路的邓女士撞倒。邓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干粉碎骨折,前额、鼻唇部擦伤,左侧桡神经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住院治疗了56天。经鉴定,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
法庭上,两被告共同辩称,双方是借用车辆,戴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而且事故发生后,丁某已经垫付了邓女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4900元、护理费3600元。
由于事故车辆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法院认为,赔偿责任应由丁某承担。但戴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也是管理人,有义务按时投保交强险。而他没有履行义务,还将车辆出借,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邓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司机丁某赔偿邓女士92937.69元,车主戴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通讯员 张建 本报记者 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