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47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961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80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17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95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313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734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013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192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车辆过户后未及时批改 保险责任不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7 0:24:51  点击:1887

  车辆过户后不及时去保险公司进行批改,保险公司利用这一点拒赔是否合理?如东县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的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维护。
  2009年2月5日,私营业主陈某将其小型客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5月,陈某将车辆转让给龚某,并过户,但龚某并未及时去保险公司更改户主。2009年9月7日,龚某雇佣唐某驾驶该车在如东县马塘镇与姜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姜某与其妻陈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事故发生当日,车主龚某到保险公司进行户主更改。事后经调解,司机唐某向姜某、陈某赔偿人民币9万元。同月,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支付保险赔偿款是其主要义务和责任,也是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在本案中,保险车辆的转让并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故判定保险公司向唐某赔偿保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4862.6元。
  法官点评: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该条仅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但没有规定不通知的后果,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缺乏法律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后才办理批改手续,存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缺陷而拒赔,实际上是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显失公平,故被告应当赔付原告理赔款。 

高山 潘昱辰 陈兵 江苏法制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受害人能否要求保险人赔偿投保人放弃的赔偿金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