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真
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等与机动车保险有密切经济联系的行业,也应做到诚信经营,降低因不诚信而产生的经营成本,促进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车主报案不露面
离奇索赔引纠纷
2010年4月19日9时30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接到一个报案电话。报案人自称是车主宋锦博,其在该公司投保的一辆捷达轿车3天前在行驶中与路面挡水坡发生拖底事故,现在已经被拖至北京某汽车维修站停放。
保险公司当即派出定损员赶往维修站,可是在维修站等待他们的却并不是车主宋锦博,而是宋锦博的代理人郭伟。经过一番查勘,定损员认为拖底仅造成车辆底盘表面划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1500元。几天后,保险公司再次接到宋锦博的电话,称维修站将车辆拆解后又发现了损坏部件。定损员对捷达车进行复勘时,发现车辆正时皮带断裂,发动机严重受损,而陪着定损员复勘的,仍然是宋锦博的代理人郭伟。
定损员认为此次轻微拖底事故不会造成发动机损坏,为了弄清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希望能向宋锦博本人进行了解。可是,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拨打宋锦博报案的电话号码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郭伟却拒绝提供任何宋锦博的电话和地址,说有事就找他。因为找不到宋锦博,保险公司只好等待宋锦博主动联系。可是两个月后,保险公司并没有等到车主来索赔,等来的却是法院的一纸传票。
原来,宋锦博将保险公司直接告上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理由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38442元的捷达车损失,案件的代理人正是郭伟。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怎么也想不通,一个最多1500元损失的拖底事故怎么会修了这么多钱?
“撞完后边撞前边”
老旧捷达换新颜
根据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结算单和4张修理费发票,原告为修理捷达车花了38139元,其中包括大修发动机,更换变速箱、发电机、前杠、雾灯等30余项更换项目。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这些更换项目与事故损失无关。
为了证明拖底事故不会造成发动机严重受损,保险公司在事故现场进行实验,让同类型的捷达车行驶经过同一挡水坡,结果是并没有发生拖底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正时皮带断裂引发发动机损坏将导致车辆无法行驶。因此,事故车辆不可能在正时皮带断裂后又上路行驶到案发地点,只能是在正时皮带断裂后被人为拖到事故发生地点。据此,被告代理人答辩道:“本案事故不存在,是原告故意造成的。”
为了证明原告存在骗保嫌疑,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被保险车辆的历史出险记录。记录表明,被保险车辆在2009年一年内就出险3次。2009年5月27日,车辆发生双方事故,车辆后部损坏,在北京某汽车维修站修理,修理项目为后杠、左右翼子板喷漆、机修。2009年9月6日,车辆撞树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前部损坏,更换了左右前大灯、右前边灯、前皮杠、左右前装饰灯等20多个零部件,并对多处部位重新喷漆,“几乎把全部能修的全修了!”2009年11月12日,车辆撞到水泥墩,损坏车辆前部,在同一家汽车维修站修理,更换了前皮杠、右前转向灯、右前边灯、右前大灯。因为此次事故与上次事故非常相似,保险公司当时就怀疑可能是骗保。正待进行详细调查时,被保险人却放弃了理赔要求,结果不了了之。
这次,被保险车辆又发生拖底,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是“撞完后边撞前边,撞完前后撞中间”,几次事故下来,一辆老旧的捷达车竟变成一辆“新车”,能换的零部件基本都换了个遍。真的会有这么巧合的事吗?
水落石出见真相
判决书中讲诚信
原告诉称被告拒不理赔,被告辩称原告制造虚假事故。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这时,又有一起保险合同案件起诉到了法院,案情与此案相似,也是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后,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夸大损失拒不赔偿。凑巧的是,这起案件的原告也是从保险理赔阶段就不见踪影,一直由代理人出面办理,而代理人正是郭伟。更为蹊跷的是,郭伟在其他法院也先后代理了多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情都是如出一辙。这种反常现象,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随着调查的深入,法官了解到,郭伟原先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专门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凭着对保险业务的熟悉,现在专门当起了理赔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险理赔程序繁琐,很多被保险人在出了事故后,没有时间和精力跑保险,这就给郭伟这类理赔代理人带来了生意。据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在理赔代理人圈中还有一种惯用的手法,就是买断。有些被保险车辆出险后,由于某种原因达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或者车辆损失较小,被保险人认为不值得费时费力找保险公司理赔,这时,理赔代理人就会出钱为被保险人修车,然后取得被保险人的保险索赔权,再想办法从保险公司获取高额赔款,从中获利。这些理赔代理人一般都找二级、三级的修理厂修车,这些小型修理厂为了招揽生意,往往愿意开具虚假维修清单,或者虚开发票,为理赔代理人骗取高额赔款提供便利条件。郭伟会不会就是这种理赔代理人之一呢?法官心中有了猜疑。
2010年11月5日,法官亲自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车主宋锦博依然没有出现,而是由修理厂的张某向法官解释了出险经过。随后的几次谈话和庭审,也都是由代理人郭伟代为出庭和接受询问。为了了解事情经过,法官试图与原告宋锦博取得联系。可是,起诉书上只有原告代理人郭伟的电话,宋锦博的电话和地址都无处可寻。与理赔阶段一样,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宋锦博玩起了人间蒸发,从未露过面。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此案的法官王磊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在法官的要求下,修理厂将捷达车开到法院,法官再次对捷达车的维修情况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车辆表面部件的维修情况与原告提供的维修结算单明显不符。但原告坚持主张自己花了3.8万元的维修费并有发票为证。究竟修没修是维修站的事,现在有发票,保险公司就应该给钱。
为了查明事故的真实性,法院应被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捷达车事故损失与维修项目的关联性进行了鉴定,同时,要求鉴定人对捷达车实际维修情况与维修结算单的一致性进行分析。通过鉴定得知:与托底事故具有关联性并且实际进行了更换和维修的配件价格不高于1590元,其余维修和更换项目或者与事故没有关联性,或者有关联性未进行实际维修,甚至还有既无关联性,也未进行实际维修的情况。
2011年6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捷达车的损失仅需赔偿1590元,驳回了原告宋锦博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