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 刘自贤 通讯员 陈 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部与广大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新法有哪些亮点?本报特邀律师和其他法律人士进行了解读。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该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意义重大。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难、养老保障地区差别大等问题都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有直接关系。该法确立“全国统筹”目标,意味着不同地区的企业缴费率将统一,有助于推动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实现劳动力跨地区自由流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缩小地区之间养老金待遇差距。
二、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妥善解决
该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现实生活中,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许多规定更具人性化,对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比较晚的劳动者、缴费不连续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非常有利,更多的劳动者会因此实现老有所养。该法让养老、医疗保险异地“漫游”,不仅给参保者带来方便,也会极大鼓励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三、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基金先行支付
该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以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受伤农民工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表面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上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是政府不管,用人单位推托,往往种种不利后果落到农民工身上。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真正实现了该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功能,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四、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打折
该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该法加强了对失业人员的保护力度,有效避免了“屋漏偏逢连夜雨”的情况。劳动者即使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打折。
五、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该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该条规定将未就业的职工配偶纳入生育保险,改变了原有生育保险只保参保人员的做法,充分体现出我国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本意。只要配偶的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也能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六、单位不缴社保费强制划拨
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1至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有一些企业因为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缴纳,但也有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有意规避,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保费的现象层出不穷,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造成他们断保、不能或不能及时享受有关社保待遇。过去我国社会保障法规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权威性不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没有强制手段,社保制度难以持续发展,劳动者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该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大大加重,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有保障了。
七、弱势群体医疗保险费用政府补贴,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
该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这二项费用。
医疗、工伤、生育都是与职工生命、健康、安全权益切身密切相关的内容,国家未规定工伤、生育保险由劳动者按比例缴费,而要求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另外,对于弱势群体,政府给予补贴,有效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