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艳飞)因未对重型半挂车上的26吨钢卷板实施有效固定,行车过程中,所装钢卷板从车箱滚落,砸中反向行驶的夏利轿车,造成付某死亡。
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赵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另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到一物流公司提取宽约2米、直径约1.8米、重26吨的钢卷板。被告人赵春未对钢卷板实施有效固定,在只用木方、草垫对钢卷板进行简易固定的情况下,于当日21时45分许,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京保路窦店村南口时,所装钢卷板从车箱左侧滚落,砸中反向行驶的付某驾驶的“夏利”牌轿车,造成付某死亡。事后,被告人赵春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春无视国家法律,在运输作业中违反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和要求,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春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赵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刑事判决作出后,被害人付某家属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赵春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万元。经法院核实,被告人赵春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有92万余元。由于赵春驾驶的两辆半挂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在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应扣除保险公司应赔偿的的限额22万元。据此,法院判决赵春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7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