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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追尾被判赔付贬值费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22 14:42:41  点击:1709

出租司机张来有(化名)驾车与徐先生驾驶的白色轿车追尾。车主贾女士将北京一家出租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车辆贬值费、修理费等1万余元。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涉案出租汽车公司被判赔偿车主贾女士车辆贬值费、修理费等共计1万余元。

事发

出租追尾白色轿车

2010年4月23日下午,出租司机张来有驾车行驶至白纸坊桥主路时,与徐先生驾驶的白色轿车追尾。交管部门认定张来有负事故全部责任,徐先生无责任。徐先生驾驶的车辆为贾女士所有。

事发后,贾女士请了一家二手车评估公司做出鉴定,受损车辆贬值额为3400元,贾女士支付贬值鉴定费800元。贾女士将小轿车送到修理厂进行维修,花费车辆修理费5957元。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贾女士将肇事司机所在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车辆修理费、鉴定费等共计1.1万余元。

庭审

出租公司被判赔1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出租车公司代理人介绍说,肇事司机张来有为其单位出租车司机,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事故发生后,司机张来有个人已经向徐先生支付了修车费5960元,徐先生书写收条。对于车辆贬值损失,该出租车公司表示,贾女士从来没有提出过这个要求,该公司不同意支付车辆贬值费。

被告保险公司表示,该公司已经按照修车发票进行了理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给了出租车公司2000元。该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贬值费和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对此不同意赔偿。

西城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肇事司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向出租车公司进行了赔付,故无需再向贾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张来有是被告出租车公司职员,且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西城法院认为,被告出租车公司应向贾女士承担赔偿责任。西城法院判决被告出租车公司向贾女士赔偿车辆贬值费3400元、鉴定费800元、修车费5957元。被告出租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节外生枝

一时笔误引发“二次赔偿”

肇事司机张来有称自己向徐先生支付了修车费,徐先生给了他一张收条。可是,由于收条上面写错了司机的名字,双方产生争议。

被告出租车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这张收条,上面写着“收张有来修车费5960元”。该出租车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事故发生后,修车费已经交给徐先生,徐先生一直代表贾女士与出租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收条上的名字顺序错误只是一时的笔误。但贾女士不认可该出租车公司的说法,她坚持索要修车费5957元。

市一中院认为,被告出租车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徐先生有权代表贾女士收取修车费。如果该出租车公司已将修理费交给了徐先生,可另行向徐先生主张返还。市一中院对于上述收条不予认可。

晨报记者 武新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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