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24日讯(记者 涂明 通讯员 刘萍 金晓静) 福州一男子在工作中从高处摔下昏迷,被工友送进医院。该男子康复后,发现医院在病历上把自己的名字填错了,要求医院改回来。但是遭到医院拒绝,于是他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将病历资料上的姓名变更回来。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更名案。
摔伤昏迷入院 工友误将患者名字填错
2008年1月,福州一男子在工地做事不慎从高处摔下来,当场昏迷不醒。工友们将伤者送到福州某医院神经外科住院。当时,在为伤者填病历时,工友误将其姓名填为孙某。
一个月后,该伤者康复出院,发现病历上姓名一栏填错了,其真实姓名是毛某华。他向这家医院以书面方式提出将其姓名改回来,其理由是:“因本人从工地摔伤头部,晕迷两天,由救护车送入医院,工地同事帮忙办理就诊手续,姓名弄错为孙某,现本人申请变更姓名毛某华,毛某华为本人的真实姓名”。并声明,他保证更名后一切法律后果由自己负责,与医院无关。
不过,患者的请求被医院拒绝。该医院神经外科的主管护士长、主管医师只证明“有此患者在我科治疗,其更改姓名所导致的所有法律后果由患者及其代理人负责,与我院经治医护人员无关”。院方认为患者更改姓名没有依据,未为其更改姓名。
无奈之下,患者只好将医院告上法庭,提出要求更名,并要求确认患者孙某和毛某华是同一人。他说,由于姓名弄错,已影响到他能否获得工伤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医院有义务将病人名字改过来
仓山法院认为,该患者因伤被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根据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及医院患者姓名变更声明书、神经外科医师的证明,可以证实他是由其同事以患者孙某的名字办理住院手续。最后,法院确认该患者的身份是毛某华,医院应为其复印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
法官说,这名患者与医院只存在医疗服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案中,医院有义务基于附随义务为原、告提供因患者名字错误予以更改的义务,这一附随义务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事先明确约定的也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而是在患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衍生的。因为忽视这些义务,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所以,门诊期间因其工友将患者姓名登记错误,医院有义务帮其改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