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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借车出事故连带被诉讼 法院判其无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28 11:46:41  点击:1578

  将车借给他人驾驶,却意外发生事故,伤者致残后起诉开车者要求赔偿。车主王女士也一同成了被告,伤者要求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之前的法律规定,出借的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得负相应责任。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明确规定,如果车主没有过错,就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一审依此判决王女士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轿车借给他人出车祸 车主被要求连带赔偿

  去年10月28日,刘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IT大道,当到达与蜀金路交叉口左转弯时,轿车与邓某所骑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碰。两辆车子都受损,邓某从电动三轮车上摔下来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的邓某被送往医院救治。邓某入院后,刘某积极应对此事,支付了医疗费,聘请护工的1500元护理费也是由他给的。经诊断,邓某左脚踝骨折,造成十级伤残。医生建议邓某休息两个月,骨折愈合两年后还要进行固定物取出术。

  其实,肇事轿车的车主并非刘某,而是王女士,刘某在借用王女士的车子驾驶时发生的车祸。王女士为该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10万元,不计免赔。

  邓某将刘某和王女士告上法院索赔5.1万余元,并表示王女士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两名被告愿意依法赔偿,但他们共同辩称,是邓某自己骑车撞上来的,并且车辆已购买了保险,邓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并无异议,也愿依规定赔付。在庭审中,各方均认可邓某的后续治疗费为5500元。

  车主对事故无过错 法院判不用连带赔偿

  由于对事故各方都没有争议,交警部门也做出认定,青羊法院确认,刘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唯一原因。所以,给邓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刘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与以往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赔付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了新变化。该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法院认定,王女士虽然是肇事轿车的车主,但邓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因此对邓某要求王女士对刘某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核算,法院确认邓某的损失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万余元。由于王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这些损失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刘某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可依据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 车主不再“被连带”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车主无过错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杨海斌律师介绍,这部法律在去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对于机动车辆的车主而言有了一个显著变化借车出事故,车主无过错不用赔。

  杨律师介绍,《侵权责任法》中第49条、第50条、第51条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律师表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车主在怎样的条件下才算“有过错”?杨海斌律师说,这还有待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予以明确。“我个人理解,像出借车况不良的车辆、明知使用人无合格的驾驶证而出借车辆、明知使用人醉酒而出借车辆等情况,可以视为出借车主存在过错。”他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仍是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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