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闻网讯(实习记者 李芳薇 通讯员 薛俊卫)张某醉酒驾驶将王先生撞伤,王先生住院期间花费近5万元医疗费,张某虽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迟迟未支付。为此,王先生将张某及其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日前,荣成市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一审判决。
今年4月一天深夜,张某醉酒驾车撞伤了步行过马路的王先生。张某撞人后逃逸,但王先生记下了张某的车牌号并报警。当晚,张某即被荣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抓获。民警对事故进行认定后,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张某支付王先生4万余元医疗费,并支付给王先生4000元现金。
王先生在庭审中提供了鉴定机构的鉴定证明自己因车祸误工8个月,并证明有一名亲属全程陪护自己,在后续治疗中还花费了1万元。王先生希望张某再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而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王先生主张的相关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支付。而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醉酒驾驶的情节,因此拒绝赔偿。
荣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存在醉酒等情形,保险公司可不承担王先生的财产损失,但应承担王先生的人身损害。因此,保险公司须于本月底前将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支付给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