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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9/2 0:26:23 点击:1817 |
凤阳讯 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王洪坤死于自己驾驶的车轮下,在受害人王洪坤亲属与保险公司的诉讼中,最终保险公司人性理赔让受害人家属有了一丝丝的安慰。
据了解, 2010年7月9日9时许,王洪坤驾驶皖A76133/皖A1799挂中型半挂牵引车行至凤阳县大庙镇苗郢山石头塘口处,由于车辆发生故障,王洪坤停车下车到车后检查时,该车辆突然向后滑行将在车后的王洪坤碾压,造成王洪坤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该起交通事故的特殊,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关于受害人的定义,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驾驶员、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案的受害人做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范畴。因此受害人王洪坤家属把该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公民的生命遭受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王洪坤驾驶其车辆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使本人被自己车辆碾压致死,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其合同属合法有效,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本起交通事故亦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平安长丰支公司对本案中受害人王洪坤的各项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支付其受害人王洪坤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8091元。 (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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