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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9/2 0:41:11 点击:1623 |
家住本市长宁区的退休中年妇女唐某去银行储蓄,听信推荐却鬼使神差地买入保险公司理财产品。当她再次收到保险公司续缴保费通知后,才意识到自己“被套住”了。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与保险公司所签保单无效,退回已缴纳的保险费1万元及利息。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唐女士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10年7月26日,唐女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险种为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限自2010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保险费为每年1万元,缴费方式为年交,缴费期间为5年。同日,建行下属长宁区某支行出具了保险业务代收凭证,银行柜台代收首期保险费1万元。 2011年7月28日,唐女士起诉将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建行下属某支行告上法院称,去年7月26日她去长宁区建行某支行存款,该行雇员向她推荐购买一款理财产品,称该理财产品的利息高于银行存款利息,还能享受保险。在建行雇员蛊惑煽动下便认购了1份。当日从她银行卡上划去1万元,她在建行代理保险业务单上签名,次日又领取了文本。在犹豫期内曾再去银行咨询该产品收益,被告知该产品收益肯定大于银行存款。 2011年7月,她又收到保险公司的续缴费通知函后,才幡然悔悟购买的理财产品,并不像介绍的那么好,认为自己是受建行雇员的欺诈,而非自己的本意,提出要求解除保险理财产品合同,但保险公司开出同意解约条件,她又无法接受,遂请求法院判决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予以解除,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及利息。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双方间的保险合同,属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成份,不认同唐女士的诉求。建行某支行辩称与保险公司系代理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涉案建行某支行已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可以从事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而唐女士在没有证据证明建行某支行采取了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她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特别是唐女士在银行保险专用投保书及授权声明、代收凭证、保险单签收回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上均作了签字确认。唐女士辩称签字是自己所签,但签字时合同上面没有内容,对此则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况且唐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具备相当的文化程度,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及进行独立判断,唐女士对于签字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清楚。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唐女士称,保险合同订立后考虑退保会有损失只能作罢,也反映了当时她对合同效力及履行的态度,据此法院判决对唐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作者:姚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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