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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伤残 保险公司被判直接赔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9/2 21:59:17  点击:19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林青)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对马国强诉罗清波、江西省宜丰县棠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租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马国强经济损失89949.18元;被告罗清波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马国强经济损失2516元。这是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第一案。

2011年6月5日,罗清波驾驶赣C75662号车辆沿国道320线由龙陵向镇安方向行驶,17时50分许,与迎面而来的马国强驾驶的云M82357号车辆相撞,导致马国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马国强被医院抢救治疗,支付医疗费817.01元,后转入保山市人民医院治疗36天,支付住院治疗费15956元。龙陵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清波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6月13日,马国强向龙陵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根据马国强的申请及担保,作出裁定,将赣C75662号车辆扣押。同年6月27日原告马国强向龙陵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罗清波及其挂靠的汽车租赁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二被告于7月15日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共同参加该案诉讼。原告马国强于同年7月11日到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1300元。原告为了处理该交通事故先后支付交通费1184元。审理中,由于保险公司对云M82357号车辆的修理费有异议,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三方达成协议由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进行定损并确定具体修理费数额。同年8月10日保山中心支公司作出云M82357号车辆评估损单,并确定该车的修理费为2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罗清波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被交警认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马国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只能参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云公交(2011)73号关于印发2011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予以计算。法院根据原告马国强提交的证据查明原告马国强虽属于农业人口,但于2009年7月已入住保山城区,且收入主要是运输业及经商,而不在靠农业收入维持生活,所以原告马国强的护理费为1584元(16065÷365×36=1584)、误工费为14694.12元[42568÷365×(36+90)=14694.12]、住院伙食费为1800元(36×50=1800)、残疾赔偿金为32130元(16065×20×10﹪=32130)、医疗费16773.01元(15956+817.01=16773.01)、交通费1184元、车辆修理费23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92465.13元。

法院根据被告罗清波、汽车租赁公司与保险公司当庭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的85﹪及其它费用,被告罗清波只承担医疗费的15﹪,并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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