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驾车撞死人 保险公司也要赔
法院审理认为:不能免除其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 陈霞)没有驾照竟驾驶货车上路行驶,结果将路人杨某当场撞死。事后,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无证驾车肇事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由拒绝经济赔偿。近日,安宁区法院作出判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天水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
2010年,天水人李平购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因人手紧张,他便雇没驾照的王明当货车司机。同时,李平向天安保险天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当年9月20日,王明驾车在兰州安宁区万新北路倒车时将在路边行走的杨某撞倒,杨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10月10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明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5月,王明、李平因犯交通肇事罪双双领刑,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明、李平共赔偿杨某家人8.5万元。
杨某的家属要求肇事者王明、车主李平以及天安保险天水支公司作出相应经济赔偿未果后,将三者告上法庭,索赔13.4万元。
安宁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进行审理,车主李平未作任何答辩。天安保险天水支公司认为,根据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约定,由于车主雇用的王明并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有这样的规定,因此他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获得有效救济,具有公益性,有别于普通的商业险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以天安保险天水支公司的免赔条款违反了国家要求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目的,应为无效。判决天安保险天水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李平、王明共赔偿2万元。宣判后,天安保险天水支公司提出上诉。
记者 陈霞 稿源: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