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火灾”,向物流公司索赔却遇到难题——物流公司认为按照合同,只赔偿两倍运费。协商不成,托运人将物流公司告上法院,昨日,该案在官渡法院开审。
去年12月16日,昆明宣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通公司)将一批机械设备配件运到昆明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委托物流公司托运至河南洛阳。双方签订货运合同,物流公司出具货物运单。
宣通公司称,今年1月6日,公司接到物流公司电话,称运输货物的车辆在途中发生火灾,车辆和货物被烧毁。宣通公司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但多次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宣通公司将物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20余万元。
昨日,官渡法院开审此案。对于宣通公司20余万元的索赔,物流公司代理人称,对于这次事故,物流公司愿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赔偿,“20多万的索赔要求没有依据”。该代理人表示,事发后,公司第一时间就将事故告知原告,并主动协商赔偿事宜,但“原告在托运时,自愿选择了不保价运输的方式。”选择不保价运输,当货物发生损毁时,赔偿标准只能是运费的两倍。
对此,宣通公司代理人认为,该合同条款减轻了物流公司的责任,排除了托运方的权利,应该属于无效条款,同时,物流公司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托运,且在运输车辆上没有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存在重大过失。
物流公司认为,托运方式是宣通公司自己选择的,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条款内容,物流公司都做了明确的提示,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志表示,不属于无效条款。
对于宣通公司称至今未返还毁损货物一说,物流公司表示,由于是在靠近湖北的地方发生事故,目前这些货物在武汉的分公司保存,如果原告需要,可以从那边运过来,但物流公司认为“其实没这个必要”。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 李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