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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法官的大力调解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10896.48元赔偿款,交到原告手上。
2011年1月13日被告许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从舒城万佛湖到城关,沿S317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KM+350M处,因占左侧车道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原告胡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侧撞,致使轻型普通货车侧翻,造成车上货物受损,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许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许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大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胡某汽车配件款5196.48元、修理费3000元、车上货物损失费2000元、施救费700元,合计10896.48元。(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