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东保险业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自身健康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功能,辅助地方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推动政府转变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真正发挥了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
加强行业管理,不断改善服务
在社会矛盾凸显期,任何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如处理不当,都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广东保险业通过改进保险服务,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规范销售理赔行为。
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主动说明责任范围和免责情形,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销售误导行为。制定行业理赔服务标准,简化工作流程,加强对理赔服务的监督,理赔给付规范准确、要求清晰、方便快捷。密切关注客户意见,妥善处理咨询和投诉,近年来处理消费者投诉2726件,接待来访481批次。
及时足额赔付。
对于因灾害、事故、疾病等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赔付。合同条款的争议,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执行。近年来累计理赔给付金额916.2亿元,有效保障了群众生产生活稳定。
管理社会风险,促进和谐稳定
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综合风险管理、灾害补偿中的专业优势,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预防和减少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损失,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扎实开展防灾防损工作。
监管部门出台《防灾防损工作指引》,强化和规范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灾害事故,降低灾害事故损失,提高全社会应对风险的能力。加强与气象、卫生、防疫、安监等部门合作,做好风险的监测预警,指导和帮助客户采取防灾减损措施。近年来,防灾防损费用累计9400多万元。
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专门队伍投身抢险救灾,为遭受损失的客户提供经济补偿,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稳定。如2008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每年的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中,保险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2010年“5·7”暴雨灾害发生后,保险业公开透明服务、及时足额赔付,既维护了广大车主利益,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肯定。
协助政府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社会事件等,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开设绿色通道,及时预先赔付,做好慰问安抚,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产生的社会动荡。如九江大桥垮塌事件、特大交通事故等事件发生后,保险业主动为政府分忧解难,发挥了应有作用。
完善社会保障,增进民生福祉
发挥保险机制市场针对性、灵活性强的优势,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减少其对未来生活的担忧。
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为全省近1亿人次提供3万亿元的健康保险保障,其中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体系覆盖全省1300多万人,促进了城乡居民“看病贵、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民生问题的解决。创造了“番禺模式”、“云浮模式”、“湛江模式”等典型样本。
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为1200多万人次提供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服务,积累养老准备金1000多亿元。发挥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主渠道作用,为700多家企事业单位管理企业年金业务,受托管理资产90多亿元。
构筑“三农”安全保障网。
已开办农房、能繁母猪、水稻、渔业保险等业务,2010年种养两业保险承担风险保障50多亿元,受益农户49万户;农房保险覆盖农户1029万户,承担保额1000多亿元。2010年农业保险赔款支出1.1亿元,受益农户12.3万户次。
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
运用保险机制,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减少社会矛盾与摩擦。
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近年来,广东保监局与有关部门合作,在全省开办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校园责任险、建筑工程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业务。目前,责任保险基本覆盖公共管理各领域,承保金额达到3.4万亿元,近年来累计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承保责任险70多万笔,支付补偿金68.7亿元。这一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法律纠纷的方式,降低了社会整体的诉讼成本,提高了社会纠纷的解决效率,较好地协调了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
加强与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在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成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与省高院联合下发《关于审理保险案件的意见》、《关于保险纠纷案件加强调解若干问题的意见》,完善制度机制。及时加入政府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努力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保险领域的矛盾纠纷。
规范社会行为,维护良好秩序
运用保险机制的经济调节功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引导社会向良性轨道运行。
严厉查处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内外结合,与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既查处行业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又严厉打击外部利用保险进行的犯罪活动,并将处理结果在公众网上通报,给业内外以警示。近3年共处理责任人近300人次,罚款2000多万元,有效维护了保险市场秩序。
引导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
与公安部门共同建立完善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现车险费率与交通事故、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挂钩,通过费率浮动的方法,对驾驶行为进行奖优惩劣,从而促进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守法意识的提升。
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在培养和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收集企业和个人的履约行为记录,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来源,实现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
解决社会问题,夯实基层基础
发挥保险行业作用,协助政府加大社会管理薄弱环节治理力度,提高服务社会和谐的能力。
促进就业。
保险行业既是资本密集型行业,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每年能吸纳大量的就业人口,缓解全社会的就业压力。目前行业共有从业人员26.6万人,近3年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万多个。
服务特殊人群。
保险业针对广东流动人口较多的实际,在珠三角地区一些城市发展出租屋综合保险、租住人员人身保险,在外来人口较多的建筑业发展团体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为流动人口的迁徙、就业和工伤等提供较为全面的保障。向特困群众赠送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险,为他们架起一张抵御风险的“安全网”。
参与社区综合治理。
在东莞等地试点治安综合保险,保障范围涵盖财产损失、意外伤害、责任风险等,构建社区风险防范的安全网,实现社区保障和风险管理的专业化。
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多方获益
广东保险业通过改革创新,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实现了政府、保险公司、人民群众等多方共赢,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是政府管理增效能。有保险机制的介入,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政府依托保险公司既有的服务体系来提供公共服务,可精减机构和人员,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二是保险公司有效益。一方面,经济效益良好。保险公司通过自身开拓,或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开办与社会管理创新有关的险种,拓展了自身的业务领域,从而获得新的发展机会。另一方面,社会效益提升。
三是人民群众得实惠。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购买商业保险后,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解决了后顾之忧。由于保险机制具有放大功能,和直接发放救济金相比,政府购买保险这种方式,不仅扩大了受惠面,而且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