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家人一份安全保证,投保人锦州市民陈先生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然而没有料到的是,陈先生因重大疾病死亡后,保险公司却以其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知自身患有重大疾病而拒绝理赔。投保人的家属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案件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支付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5万元。 2009年6月,陈先生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从订立合同开始至终身。保险合同上规定,如果投保人患有包括癌症在内等多项重大疾病或者因重大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就应该支付5万元的理赔金。
2009年9月,投保人陈先生身体不适入院治疗,经检查被确诊为肺癌骨转移,并于2010年4月去世。随后,陈先生的家属便来到保险公司理赔。然而,面对家属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称,陈先生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就已经有重大疾病而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要求解除合同,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理赔。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应依合同履行义务。保险公司辩称陈先生明知患病而不告知的情况,因在现有的医院病案中没有记载,并且被告也不能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未予采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张娈 记者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