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所谓的“全险”并不能全赔,9月20日本报关于车险的报道引起了不少读者的关注。记者继续调查得知,类似的文字游戏并不只存在于车险当中。“投保时声称千般好处,一旦需要理赔,却拿出一般人看不懂的保险条款,找出众多理由推诿拒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少投保人都说自己有过这样的遭遇。
得没得红斑狼疮凭啥保险公司说了算
明明投保了重大疾病险,可得了红斑狼疮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20日上午,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的林军律师向记者提供了一个自己曾经处理过的保险纠纷案例。
林军的当事人刘女士曾经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体检后予以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刘女士经医院诊断患上红斑狼疮。随即,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根据保险公司关于重大疾病险的相关条款,刘女士的病症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红斑狼疮应具备的几项医学指标的要求。
最终,案件诉讼至法院,法院认定刘女士患有红斑狼疮,保险公司应该按照重大疾病险的有关条款进行赔付。
保险中的“意外”与生活中的“意外”有区别
林军还介绍说,保险条款中的一些常用词与生活中的常用词是有一定区别的。消费者在投保时如果没有弄清楚这些词汇的含义,在以后的索赔中可能就会遇到麻烦。
林军介绍了一个由于对“意外”一词的解释不同而引发的保险索赔纠纷。王某曾在2006年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含1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7年王某因遭受他人故意伤害死亡。王某的丈夫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却遭到拒赔。闹上法庭后,保险公司辩称王某不是意外导致的死亡,而是死于受伤后产生的并发症。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理赔。
对于这个案件,林军说,保险中的“意外”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意外是有区别的。保险中的“意外”除了是“突然发生的”,还包括“外来的、非本意的、剧烈的、非疾病的”等要素,而人们平时认为的意外则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
对此,林军提醒消费者,投保之前一定要弄清楚这些词汇的含义,避免在以后的索赔中遇到麻烦。
投保前应弄清条款保险公司应明确说明
随着市面上保险产品日渐增多,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动辄数页,而且充斥着各种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繁复的保险条款开始引发越来越多误解和争端,究其原因,有些是条款本身模棱两可,普通人理解的字面含义与保险的条款含义不同;有些则是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误导。
林军认为,同样的字眼,合同上的规定和投保人的理解不同往往是造成纠纷的关键。投保人在购买险种时一定要问清“哪些情况下可以理赔”,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同时,保险公司应尽明确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张其天 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