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6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9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3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9
 
人寿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
祖母为孙子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也无效?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0/1 23:22:48  点击:2843
 

  人民网济宁930 张某为其孙子投保了一份保险,合同到期后,在领取保险金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张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保险金并赔偿损失。

  原告张某五年前为其孙子投保了一份红利发两全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法定。投保时,原告儿子已死亡,孙子只有四个月。原告投保的红利发两全保险,条款中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内容。合同到期后,其在领取保险金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全人身保险合同,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内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原告作为被保险人的祖母,未征得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无权签订该合同,被告作为保险人亦不应承保,故该保险合同无效。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订立合同时,知道且应当知道本案原告对其孙子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应签订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存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返还原告保险费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可得红利三千余元,作为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孙雁冰赵雪)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投保人死亡 保险金当遗产赔给亲属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