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9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49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1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09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98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37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86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49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8
 
建筑工程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财产保险 → 建筑工程保险
电站跳闸设施被毁损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1/2 23:32:25  点击:35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道锋)事故性质认定是影响保险理赔的关键因素,实践中有不少保险关系当事人就此发生争执并诉诸法院。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即属此类。

2010年3月25日,绩溪正泰公司就其所有的际下电站全部设施向财保绩溪支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3月26至2011年3月25日。2010年10月15日,电站供电系统发生跳闸,由于水轮和飞轮两侧水流的压力差,导致水轮机和发电设施毁坏。事故发生后,正泰公司及时向财保绩溪支公司报案,该公司派员现场查看后,作出该事故系机器故障引起,不属保险事故的认定,并以此拒绝理赔。正泰公司遂提请水电管理部门及设备生产商认定事故性质,均证明其系物理性爆炸,故诉至绩溪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财保绩溪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后,财保绩溪支公司认定该事故性质不属于爆炸,缺乏足够证据;而正泰公司提请水电管理部门及设备生产商认定事故性质,均证明其系物理性爆炸。在事故现场不能回复情况下,法院对正泰公司的证据予以确认,并据此判决财保绩溪支公司给付正泰公司保险理赔款80000元。财保绩溪支公司不服,上诉至宣城中院。

宣城中院二审认为,正泰公司为主张其权利,提供了水电主管部门及设备的生产厂家出具的事故性质属物理性爆炸等相关证据;财保绩溪支公司虽以涉案事故系机器故障引起,不属于保险事故而予以反驳,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正泰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原判认定涉案事故系保险事故并无不当,财保绩溪支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保险欺诈现象逐年上升 车险成重灾区
下一篇: 船舶试航发生触碰事故引发亿元保险纠纷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