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应聘至一家企业工作,双方约定享受五险待遇。工作两年后,企业仍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几经交涉未果,李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做出裁决,仅支持了一年内的社会保险。李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起诉。随着法院的驳回,裁决也失去了法律效力。之所以如此,缘于最高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此规定被普遍解读为,仅就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今后企业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该如何维权?
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王玉荣
人民法院应予受案
首先,社会保险争议属于仲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其次,社会保险应该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后,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劳动争议案件又采取了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故经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应该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
最后,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也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因为社会保险纠纷属于竞合性纠纷(即同一事实或行为引起的劳动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交叉),因此,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与《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拒不缴纳社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时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无效时,还可以报请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罚。
红桥区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宝龙
社会保险争议属行政救济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囊括其中。从广义上理解,社会保险争议既属于仲裁的范围,又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但具体到哪些类型的社会保险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哪些不属于,司法实践历来存在分歧。我个人认为,不宜将司法权任意扩张,应当尊重我国目前已有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保机构是社会保险的管理机关,有责任征缴用人单位欠缴的保险费。因欠费或者因缴纳基数、缴纳年限发生纠纷,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争议,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私权纠纷,不应作为民事审判的对象,劳动者应当寻求行政救济。如果社保机构穷尽行政管理手段仍无力解决,应当告知劳动者不能解决的原因,此时可以认定劳动者因社会保险权益被侵害且无法补救,这无疑会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产生消极损失时,则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由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依法可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对于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我国劳动法律作出了相关的界定。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4)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其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对该类案件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