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称“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
三年前,自贡市春华路做鱼馆生意的黄志辉,在某人寿保险为其丈夫刘丰华购买一份保险期为20年的保险。在如数缴纳了3年的保险金之后,丈夫因为脑瘤死亡,黄志辉遂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可保险公司却以“在签订投保书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双方闹上公堂,一审保险公司败诉。日前,保险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将择日宣判。
案件回放
脑瘤患者病故被拒赔
2004年9月,刘丰华被诊断患有脑瘤。因为邻居费某是做保险业务的,2008年9月29日,在费某的再三劝说下,黄志辉为其丈夫刘丰华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XX相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投保时,黄志辉明确告知费某:刘丰华患有脑癌,但费某仍然表示可以投保。
今年5月16日,刘丰华因脑瘤死亡,黄志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则表示被保险人刘丰华患有疾病,拒绝赔付。一怒之下,黄志辉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年8月30日,自流井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黄志辉身故保险金122339.66元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10000元。
二度博弈
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因为对一审判决不服,保险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当日的庭审现场,双方博弈的焦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在签订投保书的时候,投保人黄志辉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保险金。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黄志辉的代理人李斌指出:黄志辉为丈夫所购买保险的“责任免除”中没有“带病投保不赔”一项。此外,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对带病投保的情况,如果保险人知道则30天内解除,若不知道则2年。据了解,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