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夜里,王某与朋友小聚,推杯换盏后,王某独自驾车,路过一个路口与对面骑车的孙某相撞,导致伤者孙某被诊断腰部、膝部软组织损伤,腰椎椎体骨折。经测试王某属醉酒驾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的机动车上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于王某酒后驾车导致的,表示不予赔偿。王某认为已经交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而且孙某也有责任,不能将责任全部扣在自己身上,因此也就不支付孙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孙某遂把王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王某醉酒后驾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于孙某的损失共计一万三千八百四十三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王某对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因王某系醉酒后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先行赔偿的法定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予以先行赔偿。孙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应当由王某按照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王某和孙某按照二者在交通事故中的各自过错程度分别负担。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孙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自行车托车费共计一万二千六百九十九元。
分析
北京的机动车保有量正在以迅猛的增长态势不断刷新世界之最,2009年中国机动车产销1000逾万量,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2010年底北京日增机动车曾创5000辆的新高。面对如此迅猛的态势,中国的软硬件建设均没有做好应对汽车时代的准备。道路建设跟不上机动车发展速度,交通拥堵成为家常便饭,预计到2015年北京的机动车平均时速仅为15公里。中国15座城市由近交通拥堵每天导致的损失达10亿元财富。硬件跟不上,软件也存在问题。机动车驾驶员普遍存在着不知道车应该怎么开的问题,酒后驾驶、超速驾驶、闯红灯、野蛮驾驶等违章时有发生。由此导致了许多家破人亡的惨剧。因此2006年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7年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规定了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本案中王某认为既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就应当由保险公司对于孙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所骇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据此认定由于王某系酒后驾驶,根据规定他的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保险公司对王某的损失不予赔偿。同时交通事故发生后,孙某的到了及时救治,没有生命危险,不属于抢救的范围,因此对于孙某的医疗费用也不用先行垫付。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当由王某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经过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系主要责任,孙某为次要责任,而这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王某赔偿孙某一万二千余元,其余损失由孙某自行承担。
(作者: 李建勋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