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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2/26 23:49:33 点击:1463 |
原以为买了10万元保险后,能获得利润丰厚的“原始股”,哪知到了“上市日期”,“认购权授予通知书”竟成一张废纸,代理公司也人去楼空。
昨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王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返还王先生70030元。
王先生家住镇江。2008年9月,镇江某保险代理人张某向其推销一份来自上海某保险公司的高额人寿保险,每期保险费10万元,缴费期间20年。张某表示,只要购买这一保险产品,即可获赠等额的代理公司原始股,该股票一年后将在美国上市,预期利润不菲,且只需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就可获得。王先生深信不已,于当天缴纳了第一期保险费10万元。
不久,王先生以张某转让公司员工激励股份的方式获得了价值10万多元的“原始股”。然而,当王先生拿着《激励股份认购权授予通知书》前去办理正式持股手续时,代理公司方面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并很快注销了公司。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保险合同,退还剩余的保险费70030元,承担欺诈责任即增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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