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3日,闽东电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签订《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产(含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由宁德财保公司承保公司2009年度财产(含车辆)。2009年3月3日,丰源电站1#机组在检修完毕,转子回装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造成1号发电机组严重损坏和2号机组部分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多次向宁德财保公司提供索赔材料,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宁德财保公司以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拒绝给予理赔。2010年4月9日,公司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闽民终字第690号],判决结果如下:
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人保财险宁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闽东电力支付人民币51381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65304元,由被上诉人人保财险宁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次诉讼事项判决由人保财险宁德分公司支付公司经济损失513.82万元。因此,该事项对公司增加当期利润(税前)192.5万元,对公司的期后利润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