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网上电脑供货商邢先生通过货运公司托运14台笔记本电脑,结果电脑被人冒领。邢先生认为货运公司擅自放货,导致自己损失,为此将北京槐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这批笔记本电脑的货款7.2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货运公司须赔偿邢先生3.6万元。
邢先生起诉称,去年7月30日,他与北京槐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公司将7件笔记本电脑(每件内装两台)运往山东济南。笔记本电脑交付货运公司后,因联系不上购买方,他怀疑网上购买人有问题,于是在同年8月2日电话通知货运公司的济南分部不要放货,并将托运的这批笔记本电脑返回北京。当时货运公司告诉他已将电脑返回北京。但当他去提货时,却发现根本不是他的那批货。货运公司解释称,货物已在济南被别人提走。邢先生认为,由于货运公司擅自将其货物发放给其他人,应赔偿他这批笔记本电脑的货款7.2万元。
庭审中,货运公司辩称,他们在接到邢先生通知不让放货前,先接到一个姓袁的人打来的电话,称是邢先生公司的人,要求放货。现在货物确实已经丢失,他们已向警方报案,一直没有破案。此外,该公司承运的货物要求贵重物品要做声明,但是邢先生并没有声明托运货物为贵重物品,也没有缴纳保价费,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承运的货物丢失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托运人是否上保险或保价,应由其自行决定,承运人无权提出强制性的要求。运单上有关赔偿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限制了承运人的责任,对托运人没有约束力。另外,货运公司未对收货人身份进行有效核实就直接放货,未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导致货物被他人冒领,对货物的丢失存在重大过错,更不能以这项格式条款免除其赔偿责任,应赔偿由此给邢先生造成的损失。但是,由于邢先生主张托运的货物价值7.2万元,却只有自己制作的出库单作为证据,货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这个单据不能作为证明货物价值的唯一依据,因此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最后判令货运公司赔偿邢先生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