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记者 冯浪涛 通讯员 赵华)运送的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失后,车辆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在没有征求实际车主意见的情况下,便共同委托公估公司进行公估。然而,在公估员制作的保险事故财产损失清单和机动车辆现场查勘表上,仅有公估员一人签名,无汽车挂靠单位即被保险人的签字确认。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实际车主是保险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在公估委托书上没有实际车主的签字认可,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自说自话”连输官司。
2007年6月8日,万州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运输公司)与冉先生签订《车辆加盟经营合同》,约定冉先生出资购买的东风牌货车加盟汽车运输公司经营。加盟经营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参加保险,并由汽车运输公司统一投保,冉先生全额支付保险费。发生交通事故,由汽车运输公司协助冉先生处理,并代理索赔。
就这样,冉师傅是这辆东风牌货车的实际车主,东风牌货车登记汽车运输公司旗下,登记车主自然为汽车运输公司。
2008年7月14日,汽车运输公司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代理定期定额保险,保险期限364天,自2008年7月18日零时起至2009年7月1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双方在保险协议中特别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20%。
2008年10月30日,冉师傅驾驶东风牌货车,运送王先生租赁的雷先生所有的小松240-8中型挖掘机一台,从万州区至西藏。
当冉师傅驾驶东风牌货车行驶至陕西省略阳县七里店,过略钢厂内铁路立交桥时,因躲让车辆,操作不当,致使装载在汽车上的挖掘机驾驶室的后外角撞在桥梁上,造成挖掘机受损。
事故当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便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并拍照,对东风牌货车运送小松240-8中型挖掘机受损事实进行了确认。
2008年11月12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万州片区制作了货物损失清单,清单中载明“换件以报价为准”,冉师傅签字确认。当月20日,汽车运输公司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在没有征求实际车主冉师傅意见的情况下,共同委托重庆一家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小松240-8中型挖掘机进行公估。
当年11月22日,这家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人员夏先生,受公司指派来到万州区沙河街道申明坝,查看受损的小松240-8中型挖掘机并拍照,并制作了保险事故财产损失清单和机动车辆现场查勘表,在保险事故财产损失清单和机动车辆现场查勘表上仅夏先生一人签名,无汽车运输公司即被保险人的签字确认。
在这份机动车辆现场查勘表中载明有如下内容:另驾驶室轻微扭曲变形,其侧楼和前挡风玻璃受损,就该损失与海松公司工作人员也充分作了沟通,驾驶室轻微变形完全能够修复,且修复价值大,根据保险以修复为原则,该挖机驾驶室变形程度未达到更换需求,所以,我公估人员坚持对该挖机驾驶室采取修复方式。其余损件材料我司人员和重庆海松公司能够达成一致。
但是,这份机动车辆现场查勘表并无重庆海松机械有限公司人员签名认可。
2009年2月26日(开据日),受损的小松240-8中型挖掘机,经重庆海松机械有限公司同兴分公司修理,支出修理费近15.26万元。
由于王先生与汽车运输公司、冉师傅之间,就受损的小松240-8中型挖掘机损失未能协商一致,王先生以汽车运输公司、冉师傅为被告,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