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交了5.9万余元保费买保险,3个月后申请退保,然而保险公司只同意退还2.7万余元的“现金价值”,还说这是遵守精算师的计算标准。刘女士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退还刘女士5.2万余元的“现金价值”。
交5.9万余元后申请退保
保险公司要收3.2万余元
2011年1月2日,刘女士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期为终身,保费5.9万余元,保险金额5万元。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约定,如果刘女士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收到解除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2011年4月14日,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虽然才过了3个多月,刘女士拿到的“现金价值”却只有2.7万余元,外加310元红利。怎么3个多月就被扣了3.2万余元,缩水一半多?
保险公司辩解说,这是经过保险精算师的计算得出的结果。这项计算是一个复杂而专业的过程,一般人很难理解和看懂。
未先约定退保价值
按有利客户的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然而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是多少,也就是说,无法从保单直接看出刘女士3个月后退保的“现金价值”。
虽然保险公司提供了精算师的报告作为退保依据,但是这份报告并非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且没有经过刘女士确认,因此不能作为退保标准。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法院判令应按有利于刘女士的标准计算退保的“现金价值”,最终确认刘女士退保的“现金价值”是5.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