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练时,王某不慎从单杠上摔下猝死,当家人从悲痛中缓过神来向某保险公司以意外死亡为由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照疾病身亡赔偿3万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意外死亡应赔9万。对此赔偿结果,王某家人不服,遂诉至法院。23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王某家人9万元。
2010年3月27日6时许,王某在晨练时不慎从单杠上摔下,头部和颈部摔到路牙石上,当场死亡。王某生前分别于2008年12月22日、2009年3月8日与被告签订保险单两份,在被告处投保了分红型保险,两份保险单的保险期间均为5年,保险金额共计3万元,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死亡,可获赔9万元,非意外死亡赔偿3万元。
事后,王某家人以王某的继承人身份请求被告按照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9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家属未能提供证明被保险人系意外导致死亡的确切证明材料”,及“公司经过调查也未发现被保险人系意外导致死亡的相关证据材料”为由拒绝按照意外身故予以理赔,称仅能认定其为疾病身亡,应按照保险合同赔付王某疾病身故保险金3万元,并于2010年10月16日发出理赔决定书,拟赔付3万元,但王某家人拒绝领取。多次协商不成后,2011年12月20日,王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理赔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王某死亡的具体原因,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因疾病身故赔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又无法提供王某因疾病死亡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本案中的所有证据,其意外摔伤致死的可能性更大:事发地某派出所的证明显示其“从单杠上摔下致其意外死亡”,现场照片显示其颈部垫在路牙石上。事发地某医院死亡证明表述“考虑头颈部外伤致脑干损伤颅内出血致死”。故法院认为,王某系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应按照意外身故赔付保险金。为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王某家人保险金额人民币9万元。
(陈静 柴修峰 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