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3月2日讯(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新发 陈玲玲)涵江某物流公司的驾驶员郑某购买了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一次驾驶长途货车途中,他坐在副驾驶座上休息,由另外一名驾驶员继续行驶,不想发生车祸,两人均死亡。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当时并没开车,是乘客而不是驾驶员,故不愿意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郑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保险金。
司机副驾座上休息突然遭遇车祸死亡
据介绍,2009年3月18日,郑某向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购买了一份“出入平安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约定保险费为人民币200元,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3月19日0时起至2010年3月18日24时止。该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合同成立后,郑某交纳了200元保险费。
2009年9月16日,郑某与同公司的驾驶员陈某一起,驾驶一部重型货车沿开阳高速往广州方向行驶,次日凌晨,郑某想要休息,便由陈某驾驶货车继续前行。当天早上5时许,在开阳高速公路31km+300m处,这部货车与同向行驶的一辆车发生碰撞,陈某、郑某因此死亡。事故发生后,郑某的家属认为,郑某是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要求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拒赔。
于是,郑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仙游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立即支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却辩称,郑某并不是在驾驶过程中死亡的,死亡时他是乘客,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官:驾驶员身份没改变保险公司应赔10万元
仙游法院审查后认为,郑某投保的是出入平安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合同的目的就是在发生交通意外时获得保险金。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连续驾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郑某所属的物流公司证明,由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轮换驾驶符合运输法规的规定及运输行业的通常做法。如果只有在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可以得到保险金,则失去了驾驶员投保该险种的目的。因此,郑某在出车的过程中全程驾驶车辆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按照通常的理解,轮休的驾驶员可以认定为正在驾驶状态。况且,虽然郑某当时不直接操控车辆,但不排除其协助陈某进行道路观察、对陈某采取的措施提出意见的可能性。所以,郑某驾驶员的身份并没有改变,应认为他仍处在驾驶过程。
此外,法院从物流公司赔偿给陈某、郑某相同的赔偿金额来看,轮休的驾驶员郑某与实际操作的驾驶员陈某获得同样的赔偿,进一步说明郑某、陈某都是这次执行运输任务的驾驶员。因此,郑某的死亡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支付给郑某的妻子、儿女保险赔偿金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