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依法应支付保险金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吕建华 通讯员 廖本宇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却在10天后病故,本应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由于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结果法院依法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受益人获赔3万元保险金。
投保人突然病故受益人索赔遭拒
徐先生家住永福县罗锦镇,想做小本生意却苦于没有资金,他决定向一家银行贷款。
2009年6月26日,徐先生与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合同,贷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2010年6月26日。为获得这笔贷款,徐先生当天按银行的要求购买一份小额贷款保险,交付了保费,由银行代为办理。
徐先生投保的这份小额贷款保险,实际上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表明,保险金额为3万元,受益人为银行,保险期限从2009年6月27日至2010年6月26日止。保险单上没有徐先生的签名。
2009年7月7日,徐先生突然昏厥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不治身亡。医院诊断其系心源性猝死。
徐先生死后,银行工作人员到他家中商议还贷事宜,亲属表示目前没有偿还能力。银行工作人员遂告知徐先生生前办理保险的情况,请求其亲属协助申领保险金。
当徐先生家人和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到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表示不能办理理赔手续,理由是:保单上写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徐先生在购买保险后不到1个月便因病去世,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为此,保险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送达银行。
受益人告上法庭 索赔3万保险金
徐先生贷款的还款期届满,其亲属仍表示无法偿还。作为保险受益方,如果得不到保险金,银行就面临遭受贷款损失的处境。为此,银行决定打官司索赔。
2011年9月,银行以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身份,向永福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徐先生死亡的保险金3万元。
1个月后,永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保险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银行认为,徐先生在贷款时,购买了最高赔付额为3万元的小额贷款保险,指定保险受益人是银行,徐先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付给银行3万元保险赔偿金。
银行向法庭提供了贷款凭据、保险单和贷款人的诊断书和死亡证明书。
同时,与徐先生同时办理保险的贷款户出庭证实,徐先生把保费交给银行去办理小额贷款保险,并不是当天就能拿到保单,因此保单上没有徐先生的签名。投保前,保险公司也没有告知相关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在收到起诉书后,提交的书面答辩称:徐先生虽然办理了保单,并在保险期间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但由于他是投保后90日内因病症身故,不是遭受意外伤害致死,属于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无需向保险受益人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银行认为,按照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银行在代徐先生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告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徐先生也没有在保单上签字,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法定的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属无效 保险公司不免赔
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小额贷款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确认合法有效。
法院说,徐先生虽然因心源性猝死,属于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但是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徐先生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针对责任免除条款对他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对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徐先生没有在保单上签名,结合相关证人的证言,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责任免除条款无效,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其他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作为受益人依法应获得保险金的赔偿。”法院据此认定,对银行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万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今年1月,永福县法院依照我国《保险法》、《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银行保险金3万元。该款项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目前已主动履行完毕。
●相关法律
《保险法》第23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