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名抑郁症患者从医院回到家后,打开煤气阀门后点火,引起爆炸,整个家烧得一片狼藉。随后,此人坠楼身亡。事发后,患者的妻子向承保了家庭财产主险与附加险的某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47.5万余元,遭拒。拒赔理由是,房屋男主人故意点燃煤气烧毁房子,保险公司免责。
后来,患者的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抑郁症患者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引起的爆炸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昨日,福州市中院庭审此案,并在福州法院网直播了庭审全过程,同时邀请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旁听。
事件回放 抑郁症患者从医院溜回家点着煤气
2010年5月19日下午2点35分,福州金山江滨大道武夷国际城2号楼某室发生爆炸。爆炸发生后不久,该室的男主人张某从14楼坠楼身亡。原来,男主人之前是船上的大副,因得了抑郁症,长时间未工作,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但男主人不愿与其他病人住同一病房,回到家,打开煤气阀门,点着了煤气,将整个家烧得面目全非。最后,男主人从10多层高的楼上坠下身亡。
事发后,该男子的妻子刘女士向承保了家庭财产主险与附加险的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各项损失47.5万余元,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2011年底,刘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鼓楼法院。鼓楼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在保险期间,刘女士丈夫的行为是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予责任免除。
刘女士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
庭审焦点一:抑郁症患者有民事行为能力吗?
张某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免责。所以,双方对此争辩激烈。
保险公司提出,张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虽患有抑郁症,但病历记录单明确张某“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被动,注意力不集中,对答尚切题”,可以说明其在事发当时的意识是清晰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保险合同中写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不予赔偿。所谓故意行为,是普通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的明知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刘女士辩称,张某的行为并非是其主观故意行为,其完全是处于抑郁症发作之下无法自控的病态行为,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免责行为。张某于火灾之后从14楼跳楼死亡的行为,结合其病发入院前向医生陈述的“活着没意思,经常会想到死掉就是解脱”等消极心理,亦可推断出张某在事发当时的行为是处于抑郁症发作之下的无法自控的病态行为。所以,张某点火的行为应属于精神病人于病情发作时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责行为。
庭审焦点二:未尽监护义务保险公司免责吗?
保险公司表示,如果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纵火行为就是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免责。如果张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女士作为配偶就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其疏于监管就是间接的故意行为。
刘女士则反驳说,即便她存在保险公司所称的疏忽监护的责任,由于她对该事故的发生无法预测,亦无法避免,且该火灾也非她的主观意愿,为此,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的行为上,保险公司才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她即便存在监护人疏忽大意的情况,保险公司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焦点三: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称,该公司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刘女士在填写投保单时,对“投保人声明”的“被上诉人已向其详细介绍了包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等在内的《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的内容,特别就条款和投保须知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做了明确说明,同意投保”的内容不持异议并签字确认的行为,表明被上诉人在承保时已就保险免责条款向上诉人作出特别说明。
而刘女士提出投保单上免责条款是在投保合同的背面,有关该保险条款无论是否免责均没有加大加红,并且在投保当时,保险公司人员并无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因此,她认为对方没有尽到详细的解释与说明义务。当时买保险时,推销人员就说“买保险,就是买平安”,没说抑郁症此类的精神类疾病的家庭成员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免责。当时,她也没细看。
庭审结束后,双方表示愿意调解。目前,福州中院正在调解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