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蓝网3月14日讯 投保了意外伤害险,理赔时却被告知必须要达到七级伤残以上,高某顿时懵了。高某仔细查询了手中的保单,并无此项的任何说明。理赔无果后,高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
2011年7月,海宁人高某正在路上骑摩托车,岂料车轮突然爆胎,高某一时把握不住方向,结果连人带车撞上了道路中央的隔离花坛。这一撞还不轻,车子撞坏不说,人也摔成了骨折。幸运的是,此前高某已在海宁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额为31000元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理赔时,高某却被告知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付6200元的医疗费,剩余的保险金需达到七级伤残以上才能理赔。
高某说, 当初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要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才能理赔,而且保单上也没有任何说明。而保险公司却称,当时业务员已告诉高某是有理赔限制的,但是却因操作失误未将限制理赔条款打印到保单上。
最终,经法官耐心释明,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了高某31000元的保险金。
法官提醒
保险单作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应受到保险合同的约束。本案中,保险公司签发给高某的保单并没有载明限制性的理赔条款,因此应视为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因此高某要求全额支付保险金符合合同约定。(记者 陈程 通讯员 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