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南阳3月12日电 保险业务员未详细了解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就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空白保单上签名办理了投保业务。但是,当被保险人病逝后,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而拒付保险金。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181350元。
2008年5月,南阳市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向邓州市的李女士推销保险。当月,李女士在张某处给丈夫买了一份保险。张某持公司的空白投保单让李女士和丈夫赵某分别在投保单上签名,之后自行填写保险合同内容并交回公司。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年缴费2970元,缴费年限为3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9万元,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如果出现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情况,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二倍赔偿,并约定李女士为唯一的保险受益人。
2011年5月15日,李女士的丈夫赵某因病去世,李女士拿着相关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可保险公司此时调查得知,李女士的丈夫2005年曾患有酒精性脑病在医院住院,而李女士投保时对丈夫的既往病史有所隐瞒,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根据掌握的赵某的病史材料,依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作出拒赔保险金、不退保费的决定。2011年8月24日李女士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8万元及分红。
卧龙区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证实,当时确实没有就被保险人赵某的健康状况向李女士夫妇询问,李女士夫妇仅在投保单上签字。至于投保单上的其他内容业务员称都是自己代为填写的,并且合同填好后也未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告知投保人,更未将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这部分内容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投保人李女士在投保时不构成隐瞒和告知不实。
2011年12月11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及红利18135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发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涛 王庆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