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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要过多少坎?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3/24 1:18:24  点击:2793

◆阅读提示 能否认定工伤,意味着职工能否享受基本的工伤保险,获得基本的医疗救助保障。然而,目前工伤认定存在着程序繁琐、法律空白多等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最近的一项专题调查显示,因工伤认定引发的“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加,2008年为856件,2009年为1050件,2010年为1081件。这一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 本报记者 吴允波

实习生 刘 燕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聊城市中级法院近日二审的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可谓一波三折。

临清农民王绍在本市一家砖厂打工时,突发疾病身亡。由于王绍未婚,没有子女,父母也早已去世,没有直系亲属,妹妹王兰就成了王绍最近的亲属了。王绍死后,王兰全部承担了哥哥的殡葬费用。料理完后事后,王兰听说可以给哥哥申请工伤认定,就向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该局受理后,经过认真审查,认为王绍的死亡应视同工伤,于是出具认定书予以确认。砖厂不服,认为王兰不是王绍的直系亲属,不具有为王绍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于是,砖厂向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经该局审查,认为砖厂的理由成立,王兰不是王绍的直系亲属,不具有给哥哥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决定撤销原工伤认定书。

王兰对这一复议决定不服,向临清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兰承担了王绍的抢救及丧葬费用,事实上已成为工伤待遇直接受益人,理应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砖厂仍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旁系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因此王兰不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聊城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未规定旁系亲属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立法本意,本案中王兰应享有王绍直系亲属的法律地位。因此,聊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一个工伤认定,为何耗时两年,一波三折?二审法官介绍说,对于工伤职工死亡,没有直系亲属的,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作出规定,属法律规定的漏洞。从立法目的看,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不是限制工伤职工及亲属的权利。本案中,王兰作为旁系亲属为哥哥支付了救治丧葬费用,如果不赋予她申请资格,她就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相应权利就因直系亲属的缺位而被剥夺了,这显然不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根据有损害必有救济、同等情况同等处理的法律原则,理应赋予旁系亲属与直系亲属同等的工伤认定的申请资格。在2010年12月20日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后,这一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

针锋相对为哪般?

东营市中级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可以用“针锋相对”来形容。

东营农民王强在一家建筑公司打工。一天清晨,王强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王强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立即给予手术治疗。经过近两天的抢救后,其妻李琴看到抢救无望,决定放弃治疗。王强于两天后死亡。

王强死亡后,李琴认为丈夫符合工伤的条件,向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者认为,王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遂认定王强死亡情形视同工伤。

看到这一结果后,建筑公司不服,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一审维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后,建筑公司又向东营中院提起上诉。建筑公司认为,在王强还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其妻李琴等家属却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王强死亡。因此,王强死亡是“拒绝治疗”造成的,与“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经过审理,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在王强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中,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建筑公司认为王强的死亡是主动放弃治疗导致的,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介绍说,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正是这个“48小时”,引发了不少争议。本案中,建筑公司认为,如果家属不放弃治疗,王强很可能在48小时以后死亡,就不会认定为工伤。法官认为,无论是否是家属放弃治疗,死亡时间应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那么家属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放弃对亲人的救治?法官认为,应是在经抢救无效的前提下,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了病人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家属才可以作出放弃救治的决定。也只有在此种情形下,家属的放弃治疗可以认定属“经抢救无效”。

职工利益优先保护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调查表明,在2008年至2010年全省法院审结的2987件一审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维持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决定的1278件,占42.8%。原告撤诉的919件,占30.8%;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418件,占14%;劳动保障部门因工伤认定错误被判败诉的270件,占9%。

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刘绍先介绍说,从法院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来看,绝大部分案件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是准确的。当然,也有一部分案件,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是有问题的。如有的案件中,行政确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或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还有一些案件中,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不作为现象比较突出,如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虽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申请予以答复,但是答复不充分、不全面,或对应当受理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不予受理等等。

“目前,工伤认定案件多发,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刘绍先举例说,工伤保险对于职工来说是一个福音,可以保障职工因工受伤时得到基本的医疗救助。由于相关法律施行时间较短,特别是法律不能穷尽现实中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工伤认定中法律缺位的现象还很多。如实习生问题,实习生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了劳动关系,就没有具体的规定。

刘绍先认为,在工伤认定方面,相关部门首先应该确立职工利益优先保护原则。法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基本宗旨是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的模糊地带,在作出最终抉择时,应该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作为选择的出发点。因此说,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滥用诉权以拖延时间,有关部门机械适用法律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都不符合立法本意。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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