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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3/29 22:38:36 点击:3958 |
法院判决:财产受损额不能举证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本报讯 黄岩某塑业有限公司因电线短路引发大火,使相邻塑料公司财物受到严重损害,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黄岩某塑业有限公司该不该为这场火灾引起的损失埋单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塑料公司不能举证此次火灾引起的财产实际受损数额,依法驳回了其要求被告黄岩某塑业有限公司赔偿397.8万元诉讼请求。 黄岩某塑业有限公司与塑料公司厂区毗邻。2007年2月13日凌晨4时,被告公司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至塑料公司处。台州市黄岩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奋力扑救,但因火势太猛,大火还是烧毁了原告公司部分厂房,造成了其部分机器设备、库存物资等受损。台州市黄岩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黄岩某塑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蔓延至塑料公司处。 2007年3月9日,原告公司诉至台州市中级法院,请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397.8万元。法院依被告申请,依法委托台州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被火烧毁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2007年7月,在未征得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未对火灾现场损失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情况下,原告自行拆除了过火厂房在内的房屋。2008年1月,该资产评估事务所函告法院,因货物损失无法实际盘点,凭证是原告内部自制,且原告无法提供能相互核对的仓库账、内部生产流程单、内部生产量计算单、产品购销合同等资料,故无法提供公允的损失评估。 被告辩称,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证据明显不足,定损报告不能作为损失的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只有人民法院或公证部门才有资格对现场进行勘察以及采取相关的证据保全措施,公估机构明显是越权行为,是无效的。公估报告据以评估的资料明显缺乏公信力,主要证据就是原告提供的入库单,有很大的随意性,也没有相关的资料佐证,效力相当于原告的自述,不足为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申请现场勘验也没有证据保全,将过火的厂房拆除,更没有提供相关资料,以致于评估鉴定无法进行,属于举证不能,相关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注意安全防范。因被告疏于管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火灾的发生,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被告本应当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定损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形成,本是用于保险理赔的资料,但该机构不具备有关规定的鉴定资格,所作的定损报告不能等同于司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原告财产损失的依据。 法院还认为,因被告的申请,法院委托台州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在此期间,原告在未征得本院和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未对火灾现场损失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情况下,自行拆除了过火的厂房车间,且未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该资产评估事务所不能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准确的评估,造成本案无法估算损失数额的责任,完全在于原告自己。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实际受损的数额,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塑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者: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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