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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能否列为交通事故被告?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4/6 18:09:05  点击:4336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行人受伤,后以肇事司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起案件中,伤者可谓“幸运”,目前在此类赔偿案件中,商业险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成为被告的极少,而被撞者向撞人者要求赔偿而被拖延、搪塞、拒绝者屡见不鲜。即使后者被判应承担责任,执行起来难度也是相当之大。如此看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似乎是理所应当的事。可事实上这一问题争论很多,很多人认为这是在“越界”。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天津财大法学院教研室主任崔华强应能成为被告

  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主要看被撞者是否拥有对保险公司的赔付请求权。交通事故中的商业第三者险属于责任保险,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肇事司机为被保险人,受伤行人为第三者。套用上述法条,我认为,商业险保险公司能成为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

  西青区人民法院法官郭明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不宜一并处理

  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属于侵权纠纷,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已由《侵权责任法》所确认。《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责任性质属于法定责任的一种。而《侵权责任法》并未涉及商业性保险的责任承担。从性质上考虑,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责任属于合同责任,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不宜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否则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合同系“法锁”,原则上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商业性保险合同仅确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突破合同相对性,由受害的被撞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必须符合相应条件:一是责任明确,二是被保险人(撞人者)怠于请求。被撞者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直接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保险法》的规定,可另行解决,而不应在侵权纠纷中一并解决。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赵春梅受害人起诉就是“被怠于”证据

  商业险的承保公司能否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或者第三人,这既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也不是一个有无法律依据的问题,而是一个能否与时俱进、依法办案的问题。因为,《保险法》第65条对此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据此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只要具备了两个条件就可以起诉保险公司:一是责任明确,二是被保险人(肇事方)怠于行使请求。所谓“怠于”,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据此规定,我们一眼便可看出,交通事故如已经到了被撞的受害者需要到法院起诉赔偿的程度,本身就是已经“被怠于”的证据。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由此可见,在旅游案件当中,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成为第三人,那么交通事故案件当中为什么不可成为被告呢?另外,也不宜让受害人另诉商业保险公司,因为此举违反了“一案不再审”的原则。

    来源:今晚报 作者:王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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