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3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9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9
 
医疗健康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医疗健康保险
保险财产离婚后到期 前夫分得一半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4/12 23:50:11  点击:369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的保险财产离婚后到期,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该项财产?闵先生就遇到这事儿,前妻盛女士领取了保险财产17886.37元后独自占有,闵先生只得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财产。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闵先生的请求,判决被告盛女士给付原告闵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8943.18元。

  2009年9月2日,闵先生和盛女士20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这一天,双方在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05年3月,盛女士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5000元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投资型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保险一份。离婚时双方在对共同财产处理的书面协议中,没有对该份保险财产进行分割。2010年3月25日,该保险到期,经结算,“保险分红” 2151.37元,“期满给付金额” 15735元,合计17886.37元,盛女士以现金方式提取。闵先生得知后,要求前妻将该保险收益给他们的21岁的儿子,遭盛女士拒绝。闵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

  盛女士辩称保险财产分红、利息的收益人是她,应属于她个人,闵先生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虽然对共同财产作了协议处理,但本案争议的保险财产,未在协议中约定处理。现闵先生发现后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分割比例按5︰5为宜。该项财产到期以后的本金及收益合计为17886.37元,闵先生应分得8943.18元。盛女士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司佳云 王晓红)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签名审核不严 女婿伪造岳母签名领到亡妻保险金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