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2 23:43:44 点击:1608 |
福州政法网讯 记者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年来审理的保险类案件中,有70%的案件因为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免责条款未依法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予以明确说明而败诉,但保险公司对此并未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致该类型案件重复发生。 据介绍,近年来福州地区保险类案件激增,福州两级法院2009年共受理保险案件76件,2010年113件,2011年178件,今年第一季度71件,同比增幅均超过50%。其中,保险公司引用保险除外责任条款拒赔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60%;依据免赔率、比例赔付等保险条款以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30%;有70%的案件因为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免责条款未依法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予以明确说明而败诉。 此外,保险公司还因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诸多瑕疵而引发纠纷,统计显示,10%的案件中存在保险代理人诱导投保人违背其真实意愿投保并收取保费;30%的意外伤害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以各种理由拒绝为被保险人查明事故原因提供协助、指导,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而引发纠纷;20%的财产保险类案件中保险公司未及时对事故现场予以查勘,导致损失无法确定。 对此,法官建议为了尽量减少保险类纠纷,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除外责任条款、免赔率、比例赔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限制或免除保险赔偿的条款均明确列入保险免责条款,并对此类条款严格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比如在接到报险后应积极对事故进行查勘,保存事故发生时的状态;在意外伤害险中应指导受益人查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以避免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而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政法网记者 林晶晶 通讯员 吴亚东 邱何娟)
|
|
|